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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92号 

被告人宋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来到本市万江区金泰社区金鳌洲工业园,在该处的地下电缆沟内盗窃得一条长约15米的电缆线(型号为VV22-4*150mm2,经鉴定,约价值3780元)。后宋某某和刘某某将电缆线搬到旁边废旧房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把电缆线表皮剥下来,用剪刀把里面的铜线剪成多段,折叠装进编织袋。得手后,宋某某等人将盗窃所得运到附近的废品站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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