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4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委,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兴隆镇红星小学附近捡废品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女,33岁)家院内饲养有小鸡和大鹅,产生盗窃之念,将张某某家西侧大门上的铁链打开进入院内,盗取2只大鹅装入随身携带的丝袋内离开。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再次来到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西侧大门上的铁链打开进入院内,盗取17只小鸡装入随身携带的丝袋内离开。经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家禽本地土鸡、本地大鹅于2019年11月27日的市场中间价值为人民币145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兴隆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笔录:张某某家被盗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 视听资料:张某某家被盗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佳丽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