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三河**镇**村**号,农民。2016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1日晚,宋某某与宋某超(在逃)驾驶轿车至淄博市高某某城西开发区**小区、彩韵家园小区内盗窃孙某某、蔡某某、付某某等22名被害人电动车电瓶,共计24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6621元。
2、2018年12月2日晚,宋某某与宋某超(在逃)驾驶轿车至高某某**院内盗窃张某、岳某、张某某等25名被害人电动车电瓶,共计27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0748.5元。
3、2018年12月3日晚,宋某某与宋某超(在逃)驾驶轿车至东营市东营区阳城小区内盗窃李某、泥大某等4名被害人电动车电瓶,共计4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5900元。
4、2018年12月9日,宋某某与宋某超(在逃)驾驶轿车至德州市临邑县**街道**五里庙安置区内盗窃徐某、孙某等7名被害人电动车电瓶,共计22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0680元。
5、2018年12月30日凌晨,宋某某与宋某超(在逃)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至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小区**组(66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7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高某某西开发区北区、高某某温馨家园西院区物证照片;2.书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李某某、同案犯宋某超、黄某某证言;4.被害人付某某、孙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宋某某、宋某超辨认作案地点笔录;8.东营阳城小区电动车电瓶被盗案现场勘查笔录、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五里庙安置区电动车电瓶被盗案现场勘查笔录;9.搜查黄某某收购站笔录;10.其他证据: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驾车到多地5次实施盗窃,共计盗窃73名被害人电动车电瓶83组,涉案总价值5113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凯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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