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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4月28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7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管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街,将管某某停放在家门口一辆两轮白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000 元。

    2、2020年7月24日4时许,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智泉街**宾馆后面,将王某甲停放在出租房屋楼梯口的铃木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000元。

3、2020年5月12日,宋某某到颍上县工业园区化肥厂路口**早餐店,将李某甲停放在早餐店门口的铃木海王星牌摩托车盗走,李某甲称该摩托车是2018年以9200元购买。

4、2020年5月7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一期20栋,将焦某某停放在2单元楼下的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焦某某称摩托车现价值5000元。

5、2020年4月19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花园二期14栋,将李某乙停放在1单元楼下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李某乙称摩托车现价值1500元。

6、2020年4月20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社区22栋,将张某某停放在3单元楼下的红色比德文两轮电瓶车盗走,张某某称电瓶车现价值1900元。

7、2020年4月20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颖**花园14栋,将徐某甲停放在4单元楼下的紫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徐某甲称摩托车现价值800元。

8、2020年4月22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花园1栋,将李某丙停放在3单元楼下的淡蓝色两轮电瓶车盗走,李某丙称电瓶车现价值1800元。

9、2020年5月12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浴场,将卜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黑色两轮踏板摩托盗走,卜某某称摩托车是2019年购买,现价值1700元。

10、2020年5月31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花园7栋,将陈某某停放在1单元楼梯口处的黑色凯美龙牌两轮电瓶车盗走,陈某某称电瓶车是2018年购买,现价值1500元。

11、2020年5月20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花园8栋3单元,将徐某乙停放在楼梯口处的白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徐某乙称摩托车现价值8000元。

12、2020年5月12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商厦,将孙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价值1800元。

13、2020年7月21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山庄,将王某乙停放在对面巷子里的红色宝林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王某乙称电瓶车是2019年以3100元购买。

14、2020年5月24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颖**一期11栋,将廉某某停放在2单元楼下的银色立马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廉某某称电瓶车现价值1900元。

15、2020年5月22日,宋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一期7栋,将谌某某停放在4单元楼下的灰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谌某某称摩托车是2019年购买,现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察笔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系聋哑人,根据该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花  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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