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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巷内的梦园小区,采用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安某某家中,盗窃一条金皖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被盗物品市值7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勘验、辨认等笔录;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红霞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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