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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庄**组**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盗窃电动车四辆。

 1.2020年8月10日12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工业园**东侧路边,被告人宋某甲盗窃被害人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绿能牌电动车。

2.2020年9月7日22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楼下巷内,被告人宋某甲盗窃被害人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富尔欣牌电动车。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45元。

3.2020年9月30日23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栋门面房****建材装饰店门外,被告人宋某甲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73元。2020年10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在宋某甲家中扣押该车,并于10月17日将该车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4.2020年10月4日20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路与**国道交口处的**网吧门外,被告人宋某甲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两轮电动车一辆、人民币230.5元;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3.证人宋某乙、宋某丙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穆某某、景某某陈述;

    5.被告人宋某甲供述与辩解;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定局文件,淮价认定[2020]399、4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艳梅

检察官助理:孟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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