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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乡**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以盗窃罪批捕,于2019年12月1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晋******奇瑞小轿车为质押,自南县陈某某处借款17000元。2019年10月21日,宋某某趁陈某某外出,偷偷将陈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晋******奇瑞小轿车开走。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晋******奇瑞小轿车为质押,自大通湖区**镇雷某某处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2%,车辆保管费500元,若到期不还款,雷某某可以变卖车辆抵债。双方签订合同后,雷某某扣除利息和车辆保管费7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宋某某9300元。2019年12月5日凌晨,宋某某将质押的车辆盗走,雷某某听到楼下有响动下楼查看,发现宋某某质押的车不见了便驱车寻找,后发现了该质押车便追赶,宋某某驾驶质押车途经**附近一弯道时,因不熟悉路况撞到路边坟堆。宋某某报警。雷某某委托周围群众报警,民警将宋某某带至公安机关审查。

经大通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宋某某所盗窃小轿车做了价格认定,该小轿车于2019年12月5日的市场合理零售价为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借条、身份证、行驶证、兴盛当寄卖行票据等书证;

证人徐某甲、王某某、段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陈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大价认定[202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宜家宾馆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之规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东山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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