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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邳州市人,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村道庄**号。201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蒙阴县**网吧,趁他人熟睡之机,作案三起,窃取邱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手机,价值6300元。赃物变卖,赃款自肥。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兰宏网吧,趁他人熟睡之机,窃取邱某某蓝色vivoX27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赃物变卖,赃款自肥。

2、2019年12月2日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熊猫电竞馆(又名:半兰网咖),趁他人熟睡之机,窃取陈某某黑色苹果牌XR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赃物变卖,赃款自肥。

3、2019年9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蒙阴县百川网吧,趁他人熟睡之机,窃取孙某某黑色小米8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赃物变卖,赃款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赵某某、方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理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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