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3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栋**室。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至2月19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区**镇**路**号**栋**室集体宿舍内,趁被害人蒋某某、周某某离开之际,使用其携带的POS机多次盗刷被害人蒋某某、周某某的信用卡,共计人民币5636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向单位保安部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等待民警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
4.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向保安部门供认了盗刷信用卡的事实并报警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某某处扣押其持有的蓝色D180型POS机一部、华为Honor 8X MAX手机一部。
6.手机截屏,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其手机交易记录照片签字供认自己多次盗刷他人信用卡的情况,金额共计5636元。
7.银行交易明细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9.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刷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怡平
2020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 /209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 涉案物品清单1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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