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至本区九亭镇涞泾路328弄启民苑小区临时快递收件点,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上址的一台型号为UTONPAD的商务平板电脑。经审查,涉案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599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21日,其在网上以人民币18,599元的价格向和数软件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型号为UTONPAD的商务平板电脑,2020年3月底,和数公司业务员告知其商务平板电脑已经通过快递的方式发货,2020年4月4日,其发现该快递被他人签收。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26日15时6分许,德邦快递公司快递员徐某某将一个装有平板电脑的快递送至本区九亭镇涞泾路328弄小区门内的临时快递柜上,4月4日中午,该快递所有人告知徐某某没有收到快递,后徐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德邦快递公司九亭地区负责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小区的一名保安将快递取走。
3.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截图、监控视频证实,2020年3月21日5时58分许,被告人宋某某盗窃涉案商务平板电脑的经过。
4.微信聊天截图、发票复印件证实,涉案型号为UTONPAD的商务平板电脑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8,599元。
5.快递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将涉案型号为UTONPAD的平板电脑邮寄给他人的情况。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涉案型号为UTONPAD的商务平板电脑已扣押在案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经过,其系自首。
9.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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