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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70********,汉族,初中毕业,新乡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住新乡市牧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执行。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宋某某装修位于新乡市牧野区**号**单元**号的房子时,将其家中电表(户名王某某,系宋某某婆婆)改动。2019年6月3日10时30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进行用电例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路**号**单元**层北户的电表(表号为01000******,户号0039******,户名:王某某)计量封印有人私自动过,改动时间为:2014年11月8日21时01分,电表改动前表显度数为:8337.89度,2019年6月3日现场检查表显度数为14566.92度。经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定,改电表慢率为84.96%。经换算,其窃电金额19704.94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将窃电电费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单位国网河南电力公司新乡市供电公司委托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定结果。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私自改动电表,窃电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传唤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

2020年11月12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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