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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招远市**镇**工业园西北角自来水安装工地,盗窃水表1个、法兰铁管2个、闸阀1个及螺丝30个,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53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其盗窃的赃物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可酌予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郅晓莹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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