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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现住湖南省澧县**镇**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2000年、2004年、2009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被湖北省松滋县人民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三年、十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七个月、十个月,2020年4月3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车来到临澧县**乡九里**村**组江青珍、周某某家中,假借行医之名,佯装给被害人周某某看病,趁其不备,将周某某上衣口袋里的400元现金盗走;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江某某放在卧室床上的皮包里的40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车来到临澧县**乡**村**组谭某某家中,假借行医之名,佯装给被害人谭某某看病,趁其不备,将谭某某上衣口袋里252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江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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