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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汉族,文盲,群众,务农,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到兰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五号楼、东楼、肿瘤放射科3楼等病房内,盗窃病人及陪护人员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61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兰陵县人民医院东楼3楼眼科病房盗窃陈某某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516元;

2、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兰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盗窃王某某现金3000元;

3、2018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兰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五号楼3楼17病室,盗窃张某某放在裤子内现金1200余元;

4、2018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兰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五号楼5楼过道内,盗窃林某某放在黑色包内现金1000余元;

5、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兰陵县人民医院肿瘤放射科3楼22床,盗窃赵某某一黑色钱包,内有现金4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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