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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6********,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现居住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对面**超市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益达口香糖2条、舒肤佳香皂1块,经鉴定合计人民币11元。

2020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五环欧亚广场欧亚超市内,盗窃欧亚超市内的纽仕兰牧场脱脂奶粉2袋,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78元。

2020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五环欧亚广场欧亚超市内,盗窃欧亚超市内的今明后蓝莓果酱2瓶、纽仕兰牧场脱脂奶粉1袋,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06元。

2020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五环欧亚广场欧亚超市内,盗窃欧亚超市内的欧惠家女式内裤1条、今明后蓝莓果酱4瓶、纽仕兰牧场脱脂奶粉1袋、德芙榛仁巧克力5个、百雀羚水嫩精纯肌底精华液1瓶,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33.4元。

综上,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其犯罪金额为人民币628.4元,已涉嫌盗窃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西三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宋某某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已经向被害人韩某某返还盗窃物品、赔偿被害人韩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环宇

检察官助理 赵宗龙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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