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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滥用支取、受贿、贪污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宋德义,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原中共党员),原夏津县**和**局**,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经夏津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津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宋德义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德义,2010年9月至2016年1月,任夏津县**局**(期间兼任**、**);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夏津县**局**、**。

一、滥用职权罪

1、2012年8月,被告人宋德义在明知其亲戚窦某某经营的夏津县**镇**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不符合申请山东省2012年“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以下简称菜篮子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利用担任夏津县**局(以下简称**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令夏津县**局工作人员帮助窦振海申请,在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项目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致**养殖场在不符合项目申请条件且材料存在造假情况下申领到该项目资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2、2014年10月,被告人宋德义在明知窦某某的夏津县**镇**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无实际经营,不符合申请2014年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项目资金条件,其利用担任**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令**局工作人员为窦某某提供帮助,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未严格把关,未进行相关验收,使**合作社在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存在造假的情况下申领到该项目资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受贿罪

1、被告人宋德义利用担任**局**的职务便利,在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报2012年国家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秸秆项目)过程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使**公司顺利通过验收并获得上级财政资金135万元,该资金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分四次下拨。**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帮助及该项资金能够及时拨放,2012年11月13日,王某某在**公司办公室内将以许某某名义开立三张中国银行存单共计10万元送给宋德义,后宋德义安排孙某某将存单支取。

2、2012年,被告人宋德义位于夏津县**楼**号楼**单元**室楼房需要装修,其妻子杨某某(2014年离婚)联系王某某找赵某某进行装修。2012年10月、2013年1月,**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宋德义在秸秆项目中提供帮助及该项资金能够及时拨放,将宋德义应支付的该套楼房装修费用53682元支付给赵某某。

3、2012年12月,**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宋德义在秸秆项目中提供帮助及该项资金能够及时拨放,王某某购买3件“周大福”工艺品金条纪念章送给宋德义。经鉴定,3件“周大福”工艺品金条纪念章的市场价值人民币64238.34元。

4、2012年12月,夏津县畜牧兽医局查获夏津县**服务中心经营者曹某某因无证销售兽药,拟对曹某某行政处罚。曹某某为减轻行政处罚,通过李某某给宋德义送去现金1万元。

5、2013年1月,窦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宋德义在庆海养殖社申报菜篮子项目时提供的帮助,窦某某借自己归还宋德义10万元借款之机,多支付给宋德义3万元。窦某某将自己名字开立的三张共计13万元送给宋德义,后宋德义将该款支取用于个人投资。

6、2014年1月2日,夏津县**镇**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谭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在宋德义在该合作社申请山东省2013年“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时提供的帮助,送给宋德义现金3万元。

三、贪污罪

2017年7月,夏津县**局采购4台芬尼克兹空气能设备,被告人宋德义利用担任夏津县**局**的职务便利,将中1台(180SB)安装到粮食局临时租用办公地点中,另外3台空气能设备拉到自己侄子的车库中,据为己有。夏津县**局向供货商支付空气能设备款、材料安装等费用共计115495元。夏津县**局因另外三台空气能设备多支出公款37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大福”工艺品金条纪念章、空气能设备(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记账凭证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宋德义供述和辩解;5.国家黄金钻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夏津分所鉴定报告;6.电话询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德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健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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