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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滥伐林木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五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建德市莲花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收购建德市莲花镇**村村民黄某甲户位于“**”山场内的阔叶树所有权。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某雇工将上述阔叶树予以砍伐并销售。

2020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收购建德市莲花镇**村村民黄某乙户位于“**”山场内的松木和阔叶树所有权。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某雇工将上述松木和阔叶树予以砍伐销售。

经鉴定,“**”山场被砍伐的阔叶树48根,立木蓄积22.8553立方米,“**”山场内被砍伐松木和阔叶树立木蓄积14.3367立方米,合计立木蓄积37.192立方米。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等;证人刘某某、储某甲、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艳

     检察官助理:赵鸿渐

2020 年 7 月 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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