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清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镇陂坑村委会高塱村小组“南蛇坑”林地原权属于高塱村小组,该地的桉树是村民蓝某甲、蓝某乙的父亲蓝某丙(已故)于2009年种植的。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以口头协议8.5万元的价格从蓝某甲购买此林地的桉树,用来砍伐谋利。2019年12月4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擅自雇工砍伐该林地的桉树并出售。经鉴定,违法采伐林木面积0.28公顷(4.2亩),蓄积量为32.9立方米,材积量为23立方米。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无证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业局、村小组证明,银行、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蓝某甲、蓝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枫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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