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自己承包的(土名)“**坳”**岭一带山地上,通过取得广东省采伐林木许可证(编号:440114011********),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林木面积2.0170公顷,采伐蓄积306.5立方米(出材量:177.8立方米)后,临时聘请多名工人超出审批范围大量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后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超出审批范围图砍伐的林种是一般用材林,滥伐数量为177株,立木蓄积35.4303立方米,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面积19.50亩。作案后,滥伐的林木均已销赃,赃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生活等花光。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城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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