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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宋某某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开远**分公司(简称开远**分公司)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宋某某“以料抵工”的方式承包开远**分公司原7402油库大库及卸油区内的桉树进行砍伐,并负责办理相关采伐手续。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请工人对卸油区内的桉树进行砍伐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砍伐桉树23株,活立木蓄积19.097立方米,地类为非林地。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立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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