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生态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屏南县**镇**村**号,住屏南县**镇**幢**单元**室。因交通肇事于2003年9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宋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陆某甲处购得屏南县**乡**村“**”山场杉木19株。2019年7月底,宋某某又以2000元的价格从陆某甲儿子陆某乙处购得该山场杉木7株。后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将上述购买的26株杉木砍伐,并将砍伐后的杉木出售,得款人民币11600元。案发后,宋某某在屏南县**镇**村“**”山场补植杉木150株,造林面积约0.6亩,并通过造林验收。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林木位于屏南县**乡**村“**”山场000林班02大班010、040小班,合计26株,立木蓄积量达18.6150立方米。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向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缴违法所得款1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屏南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甲、陆某乙、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18.615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罗贺文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屏南县**镇**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55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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