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砍伐其购买的位于沁阳市柏香镇东两水村南、高速公路高架桥东侧农田地头杨树,被现场查获时已砍伐10棵杨树。经鉴定,被伐10棵杨树立木材积量为13.93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色油锯一把;2.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自己无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经因滥伐林木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金顺
检察官助理: 许 力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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