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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4日15时25分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匿名举报称:有人在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伐树,接报后,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时出警,经现场勘查在平舆县**镇**村委**发现66棵杨树伐根。经鉴定被滥伐66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41.4547立方米。经调查,此案系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所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宋某某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滥伐林木现场示意图,滥伐林木现场照片,证明,**居委会证明,**村委会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保证书,调查评估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2.证人李某某、闫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4.林业鉴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发政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自己家中(手机号:1593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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