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西*街*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丘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擅自占用商丘市睢阳区**堆镇**村集体土地建设商丘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及科目二考场,2020年05月21日,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实地勘测,商丘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占用土地总面积为57.008亩,其建房及硬化地面等行为造成了8.359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有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商丘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的批复、关于**驾校非法破坏农用地的情况说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曹某、皇甫某某、庞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商丘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学军
检察官助理: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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