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受雇佣到宾川县**镇**街农贸市场搬运杂物,做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将马某放在农贸市场二楼房间中的钱包(内装有现金2210元)盗走后逃离,马某发现后驾车追至力角镇张家路口附近将宋某某截获扭送至力角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失主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0年7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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