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无业,住忻府区**镇**村**队**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11月15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4日上午7时许,本区奇村镇石家庄村村民段某某到时任本村村委主任被告人宋某某家中要求解决其承包土地的问题时,与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宋某某将段某某打伤致住院治疗。
经忻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段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段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对段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忻州市忻府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93426****;
2.被害人段某某联系电话:1873501****;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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