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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涉嫌强奸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

被告人某某,又名宋,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住****镇和****号。因涉嫌强奸罪,2017年2月17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于当日予以释放;2017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决)、被害人张某甲来到安顺市**区**被害人张某乙家中吃饭,期间四人均喝了啤酒。酒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从客厅来到房间的床上休息,宋某某、徐某某亦跟随进入房间后,宋某某强压在张某甲身上,徐某某强压在张某乙身上,欲发生性关系。但因张某甲反抗和徐某某的阻扰,宋某某未能得逞。在徐某某强奸结束张某乙,并将张某甲带出房间后,宋某某接着又对张某乙实施强奸。之后,宋某某逃离现场,于2017年2月17日12时许,在平坝交警队办理业务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龚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7.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奸妇女二人,其中对一人强奸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颖

2017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平坝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同录光碟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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