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宋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某某,揭西县公安局在揭西县棉湖镇上浦村委林厝堀村农场山坡杨某某查处了一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的赌场。现场抓获习某某、黄某甲、黎某某忠等七名涉案人员。经查,该赌场以“三公”为赌博方式,通过抽水获利,并利用给参赌人员发放“人头费”,给载客司机发放“车费”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人参赌。被告人宋成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先后多次驾驶赣K7R****号福特牌汽车及赣K0T777号本田牌汽车搭载参赌人员习某某、黄某甲等人到该赌场参赌,宋成某某从赌场赚取“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场现场照片、赌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缴款通知书及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卡口视频截图,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办案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习某某、黄某甲、何摇摇、黄某乙相、周某某、黄涌香、许某某辉、王某某生、李某甲、黎某某忠、钟永红、李某乙忠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宋成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宋成某某、习某某、黄某甲、黎某某忠、钟永红、黄某乙相、周某某、黄涌香、许某某辉、李某甲、何摇摇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钊
检察官助理:黄某丙嘉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成某某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某某,《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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