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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48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5月24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双峰县沙塘镇沙塘村租用村民房屋,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多次开设赌场。宋某某负责联系场地,发牌、抽水;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赌场内抽水金额为桌面赌资的3%左右。赌场每天参赌人员30人左右,抽水渔利共计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0日左右至2017年12月下旬,宋某某伙同王某某、周某某、阳某某等人租用黄某甲家中一楼的房间开设赌场十场左右。

2.2017年下旬的一天,宋某某伙同王某某、周某某、阳某某等人租用黄某乙家中的房间开设赌场一场。事后,宋某某付费400元给黄某乙。

3.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5日,宋某某伙同王某某、周某某、阳某某等人租用王某某家中的房间开设赌场十场左右。宋某某每天支付费用给王某某。

2018年1月底,宋某某与王某某、周某某、阳某某对赌场收益情况进行结算,除去赌场开支后,共盈利49000元,周某某分得11000元,王某某分得了12000元钱,剩下的由宋某某和阳某某分配。

2019年3月25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勘验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宋某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军

助理:张佩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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