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组,现住地**。因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武陵区**路**路段出发回家,经过**路**门口时逆行,与侯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92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宋某某已赔偿侯某某损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责任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1月8日23时许,黄某某等4名交警接警后前来本市武陵区**路**门口现场处理事故,准备将宋某某带离做酒精检测。宋某某不配合交警执法,挣扎过程中甩手导致交警黄某某摔倒。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某左侧胫骨下段、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胫骨后踝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数罪;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赔偿到位,可酌情从轻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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