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5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09时00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辽B****3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陈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33km+100m路段时,与行人侯某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侯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侯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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