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RA***号小型轿车由英德市英华往鱼湾方向行驶至252省道31KM+350M路段,与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蓝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蓝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及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蓝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9.2mg/100mL;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蓝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SA***小型轿车等;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 唐嘉妮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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