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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方法制造枪支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日,身份证号码6124251989********,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陕西省紫阳县,家住紫阳县****社区****单元**室,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宋某某无制造枪支资格,其为打野猪保护庄稼,自2018年5月至7月,从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仪、管套、撞针、弹丸等配件,在自己老家房屋内组装一支射钉枪,并进行了多次试射,后宋某某将射钉枪藏匿在老家厨房的顶棚上。2019年8月8日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宋某某接受调查时,宋某某将射钉枪予以了上缴。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勘验笔录、案件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制造以火药为动力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锋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14952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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