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北京**酒店一房间内,向冯某某收取人民币4000元进行卖淫,并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向冯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未果。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 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酒店**房间内,向孙某某收取人民币600元进行卖淫,并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向孙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未果。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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