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2020年4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0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某日,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村民被告人宋某某得知哈尔滨**有限公司在**村建设的厂房存在违法建筑问题,遂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2019年10月某日,哈尔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罗某某(男,39岁)找到宋某某,请求其不再举报其公司违法建筑问题,宋某某向罗某某索要钱款,并保证得款后不再举报。罗某某因惧怕宋某某继续举报影响其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被迫同意每月向宋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给付宋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赃款被宋某某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宇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