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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宋某某(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北亭村云梯大街路边,因家庭矛盾与前妻及其家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宋某某使用路边的砖头将前妻的朋友刘某某停在路边的皖EL2****牌白色福特桥车的引擎盖、四门前后玻璃砸烂,并踢打车门。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0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良珍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3.缴获作案工具水泥砖块1块,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获得书面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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