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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镇**村。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8月6日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2月2日21时许,酒后在苏州市吴某某**镇**山道上,捡取路边石块无故砸坏被害单位**镇政府架设于此的路面摄像机2台,摄像机受损价值合计人民币8455 元。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丹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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