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工地钢筋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陆某甲系叔嫂关系,双方因工作矛盾导致宋某某对陆某甲心生怨恨。2020年5月21日22时许,宋某某见工地投放稻谷状老鼠药,遂将稻谷状老鼠药倒入陆某甲浸泡的药酒毒害陆某甲。后陆某甲发现并报警,尚未发生严重后果。2020年5月25日,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宋某某投放的稻谷状老鼠药含有溴鼠灵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鼠药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陆某乙、徐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化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工作矛盾对陆某甲心生怨恨,遂将稻谷状老鼠药倒入陆某甲浸泡的药酒毒害陆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害人陆某甲发现并报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艳
书记员:梁 玲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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