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5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2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楼**单元**室,持事先准备的刀欲将高某某(男,29岁)杀死,后因高某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过程中,造成高某某左上臂、腹部开放伤口;左大腿贯通伤。经鉴定,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宋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照片、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雷某某、张某甲、韦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8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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