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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号。2017年3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东码头用石块砸被害人纪某某家的门后,与纪某某发生争执,两人推搡过程中,宋某某将纪某某左手手指折伤。经法医鉴定,纪某某外伤致左手环指近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吕萍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临沂市沂南县**镇***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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