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和被害人段某某均在郯城县**镇**街经营超市,二人系邻居。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在宋某某的超市门前,被告人宋某某和段某某因清扫垃圾发生纠纷后互相殴打,宋某某持凳子砸段某某,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段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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