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2********,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09年9月被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其妻子宋某甲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物流区,因工作琐事与装卸工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期间,双方被旁人劝解并分开,后宋某某用脚朝王某某腹部踹了一脚,导致王某某空肠破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违法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卓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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