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8〕44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2********,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号。曾因吸毒,于2009年9月被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其妻子宋某甲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物流区,因工作琐事与装卸工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期间,双方被旁人劝解并分开,后宋某某用脚朝王某某腹部踹了一脚,导致王某某空肠破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违法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甲、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