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9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街**巷2号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矛盾发生冲突,后宋某某持水果刀将张某某捅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等;2.证人孙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公(龙)鉴(法临)字[2011]3826号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2019.8.26);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持水果刀捅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二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数份。
4. 被害人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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