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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南**号,住本村,务农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和其儿子宋某谦(另案处理)因经济纠纷手持刀、棍到无极县****村***小区找张某父子,随后二人和张某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斗,返回家的张某父亲张某虎见状也和宋某某父子二人互打起来。在打斗中,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宋某谦将张某虎、张某打伤。2017年12月13日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虎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9年1月22日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2019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乡****村**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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