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201051963********,群众,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街**巷**号,住天津市河北区**路**号。199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12月24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迎福里47号门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项某某发生争执,后宋某某将项某某殴打致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项某某外伤致:1+1牙齿脱落,鉴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张、伤情照片2张、脱落牙齿照片1张。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法医学【2019】临鉴字第2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三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澈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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