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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外卖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东城区灯草胡同西口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宋某某持砖头将被害人吴某某额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被查获。后被告人宋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照片;2.书证:诊断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12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宋某某现于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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