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22时许,张某某在昭阳区**工地与被告人宋某某因施工拉土发生纠纷后导致双方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张某某被宋某某打伤,后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治疗,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宋某某与张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宋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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