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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80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米某甲同系郭杜羊元村民。2014年被害人米某甲向被告人宋某某借款4000元人民币,后迟迟不还。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下班途经米某甲家讨要欠款,因米某甲不在家,且与米某甲母亲米某乙发生几句口角后便先行离开。被害人米某甲回来得知此事后便于当晚来到宋某某家,两人见面后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用手中的小铁铲将米某甲肘部、左前臂等多处划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米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17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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