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3********,侗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楼**单元**(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2007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在阳泉市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宋某某持刀将鲁某某头部、手部砍伤,经鉴定,鲁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于2007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岩

检察官助理 王妃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