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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诺某某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小鸟,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住红星农场乐居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诺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和李某(女)、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单某某及被害人周某某等人一起去通北林业局西外环美蛙炭火锅吃饭,吃饭过程中,张某乙坐到李某旁边,让李某号脉,宋某某认为张某乙对李某动手动脚,就骂了张某乙一句,并用饮料瓶扔向张某乙,没有打到张某乙,李某等人劝说后继续吃饭喝酒,吃完饭后约晚上21点30分许,几人共同来到通北林业局芭提雅歌厅唱歌,晚23时30分许,周某甲叫宋某某一起去卫生间,出来后就撕打起来,张某乙也动手打宋某某,宋某某也还手打对方,宋某某拿啤酒瓶在茶几上摔碎,没有扎到人。众人拉开后,大家走出芭提雅歌厅,在歌厅门前,周某某、张某乙又和宋某某打在一起,当时宋某某被周某某压在地上,撕打过程中,宋某某翻身将周兴辉压在地上,宋某某用左手抓着周兴辉的衣领右手按着周某某头部往水泥地上撞了五下,周某某头部流血,宋某某跪在地上用手压住周某某颈部,张某乙要上前打宋某某被拉开,宋某某被拖拽到绿化带,宋某某起身后自己摔倒在地,张某乙上前踢了宋某某一脚后走到周某某处,发现头部有血,就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周某某拉着通北二院救治,随后周某某转至北安市的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救治。2019年11月23日上午6时30分许,宋某某到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报案后到医院看病治疗,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黑龙江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头部损伤术后颅骨缺损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九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住院记录;

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黑龙江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评定意见书;

5.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振鹏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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